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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扶持补贴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更好地解决我市智力、轻度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兴办的公益性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2、社会组织或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或日间照料机构。

  3、享受低保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家庭。

  二、扶持标准

  1、公建民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按照托养残疾人数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民办公助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按照托养残疾人数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以后按照托养残疾人数每人每年2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社区日间照料室,按照实际照料人数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4、居家安养的残疾人家庭,按照残疾人每人每年7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申报资格条件

  (一)申请补贴的托养服务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服务场所和必备的生活设施,托养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符合方便残疾人出行的无障碍设施要求,托养残疾人数必须在20人以上(含20人),且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

  2、机构须设有技能培训室、康复训练室、文体娱乐室,配备必要的康复器材和技能培训设施;有条件的还要设有工(农)疗场所,能够为托养对象提供生活照料,组织开展必要的工(农)疗活动,从事简易劳作和康复、文体娱乐活动。

  3、规章制度健全,配备基本服务工作人员,满足服务人员与托养对象1:4的比例;医务人员应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4、机构与托养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须签订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托养服务对象须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申请补贴的社区日间照料室,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必备的活动设施,符合方便残疾人出行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2、为具有一定自理能力的残疾人,提供康复、教育、技能培训、心理辅导、日间生活照料等服务。

  3、照料服务对象须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申请补贴的居家安养残疾人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银川市户籍,享受低保救助,有法定监护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处于就业年龄段(男:1659岁,女:1654岁)且长期需要专人照料的无业智力、轻度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四、申报审批程序

  (一)托养机构申报补贴审批程序

  1、提交资料。申请补贴报告(包含机构名称、地址、规模、场地面积、托养残疾人数、设施设备、服务项目等申报资格条件中所含内容);残疾人托养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执业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机构托养的残疾人花名册及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托养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的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

  2、审批程序。残疾人托养机构向所在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填写《银川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补贴申请审批表》;县(市)区残联对申报机构的申报条件进行初步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残联;由市残联依照残疾人托养机构申报资格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批。

     (二)社区日间照料室申报审批

  1、提交资料。申请补贴报告(包含场地面积、照料残疾人数、服务项目等申报资格条件中所含内容);照料的残疾人花名册及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审批程序。日间照料室所在社区向所属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银川市残疾人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补贴申请审批表》;乡镇(街道)残联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县(市)区残联;县(市)区残联复审后报市残联,由市残联依照申报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批。

     (三)居家安养申报补贴审批程序

  1、提交资料。个人书面补贴申请(包含家庭及残疾人基本情况、家庭收入等申报资格所含条件内容);残疾人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

  2、审批程序。填写《银川市残疾人居家安养补贴申请审批表》,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依据申报条件进行初审,上报乡镇(街道)残联;乡镇(街道)残联对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县(市)区残联,并由县(市)区残联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汇总上报市残联;由市残联依照申报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批。

  (四)各县(市)区残联须在每年630日前完成申报。

  五、经费管理

  1、银川市残联、银川市财政局对审核批准的托养机构、社区日间照料室、居家安养残疾人家庭,联合发文将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残联,由各县(市)区残联逐一支付。

  2、补贴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执行,不得擅自截留或挪作他用。

3、各县(市)区残联,要随时掌握机构及居家安养残疾人情况,做好补贴经费的日常监管。银川市残联、银川市财政局对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进行检查,如发现未按规定使用的,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

银川市残疾人联合会              银川市财政局

                               2012年10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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